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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

2023-08-31 15:31体总网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的名称: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简称中国老体协)。英文译名:Chinese Senior Sport Association,缩写为CSSA。

  第二条 本会是由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老年人体育协会和有关组织、机构自愿组成的全国性、群众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的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以人民为中心,贯彻新发展理念,实施全民健身和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家战略;以增强老年人体质,提高老年人身心健康为目的,推进构建“党政主导、部门尽责、协会组织、社会支持、重在基层、面向全体”的老年人体育工作发展格局。

  本会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国家体育总局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的住所设在北京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宣传贯彻党和国家有关体育工作和老龄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和指导全国老年体育工作的开展;

  (二)发展会员,推动全国老年体育组织建设;

  (三)有计划地组织实施全国性老年人体育交流、比赛和活动,支持和协助会员单位开展区域性老年人体育交流、比赛和活动,组织发动更广大的老年人参加全民健身活动,定期举办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

  (四)依照有关规定,举办与老年健身活动相关的培训班,扩大老年人体育骨干队伍;

  (五)组织开展对老年体育科学研究,定期召开全国老年体育科学大会,为广大老年健身爱好者提供科学健身服务。研究和推广老年人科学健身方法,开展老年人科学健身指导活动;

  (六)负责对本会及所主办的品牌赛事、展示交流等活动的知识产权和无形资产的开发和保护,增强自我发展能力;

  (七)广泛吸引社会力量,发展老年体育产业。加强老年体育工作的宣传,普及科学健身知识;

  (八)参加世界和国际老年人体育比赛和交流活动;

  业务范围中属于法律、法规等规定须经批准的事项,依法经批准后开展。

  第三章 会 员

  第八条 本会的会员为单位会员。

  单位会员分为区域性单位会员和专业性单位会员两大类。

  (一)区域性单位会员是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的老年人体育协会;

  (二)专业性单位会员是指与老年人体育健身相关的具有专业职能的机构或企业。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意愿;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四)在本会业务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执委会讨论通过;

  (三)由执委会或执委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本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的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会章程,以及其他有损体育道德和体育精神的行为,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五条 本会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执委;

  (三)审议执委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本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章程修改须经到会会员代表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执委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执委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主席、副主席、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名誉职务人选;

  (十一)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执委会须有2/3以上委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委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执委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二条 本会的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的影响;

  (三)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鉴于老年人体协的特点,年龄可适当放宽,但不得超过7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三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本会主席、副主席、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连任不超过两届。因情况特殊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五条 本会主席为本会法定代表人。因情况特殊,经主席推荐、执委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主席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六条 本会主席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执委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执委会决议的实施;

  (三)主持召开主席办公会议,审议决定本会日常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第二十七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责: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执委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二十八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提供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九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一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二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财会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三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四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进行财务审计。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六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三十七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执委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三十八条 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执委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四条 如出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规定的体育仲裁管辖范围的纠纷,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体育仲裁。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经2023年8月4日第7届第1次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的执委会。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责任编辑:于红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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