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选调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健身秧歌交流活动仲裁及裁判员的通知
2017-08-10 15:04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体老字﹝2017﹞62号
中国老年人体协关于选调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健身秧歌交流活动仲裁及裁判员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由国家体育总局、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中国老年人体协主办的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健身秧歌交流活动将于2017年9月19日至22日在山东省枣庄市举办。为保证活动的顺利举办,拟选调以下人员组成仲裁委员会、裁判委员会,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仲裁委员会
俞 玫、孙兰昌、刘玉鼎
二、裁判委员会
裁 判 长:曾 玲(女,山东)
副裁判长:张惠春(女,江苏) 王 阳(女,山东)
裁 判 员:杨荷燕(女,河南) 叶亚丹(女,福建)
王秀芬(女,山西) 管 文(女,内蒙)
盛美芬(女,浙江) 周俞伶(女,江西)
马青梅(女,辽宁) 马立立(女,安徽)
杨 琴(女,安徽)
三、请上述人员于2017年9月18日到山东省枣庄市颐正园酒店(地址:枣庄市新城榴园大道6号)报到,22日离会。
四、请裁判员自备黑色或深蓝色服装(衣、裤)、白衬衣、黑皮鞋。
五、中国老年人体协为选调裁判员购买相关保险,请以上人员主动与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联系(联系方式见单项规程),提供相关信息以办理保险事宜。辅助裁判员保险由承办单位购买。
六、选调裁判员报到时需向裁判委员会提供健康证明、自愿参加责任书(见附件)、保单原件或证明,无上述材料者不允许参加本次交流活动的裁判工作,相关费用自理。
七、选调人员可乘火车硬卧或高铁二等座,乘坐飞机按照火车标准报销。活动期间食宿由承办单位提供。
八、相关事宜请与承办单位联系
联系人:宋延凯
手 机:13906323558
电 话:0632-8059066
邮 箱:sdzzlntx@163.com
附件: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健身秧歌交流活动自愿参加责任书
中国老年人体协
2017年8月2日
抄送:枣庄市体育局、老年人体协
附件:
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健身秧歌交流活动自愿参加责任书
我自愿参加第三届全国老年人体育健身大会健身秧歌交流活动的裁判工作并签署本责任书。对以下内容,我已认真阅读、全面理解且予以确认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一、我愿意遵守本次活动的所有规则规定;如果本人在裁判工作过程中发现或注意到任何风险和潜在风险,本人将立刻终止工作或报告交流活动组委会。
二、我充分了解本次交流活动裁判工作期间的潜在危险,以及可能由此而导致的受伤或事故,我会竭尽所能,以对自己安全负责的态度参加裁判工作。
三、我完全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确认自己的健康状况良好;没有任何身体不适或疾病(包括先天性心脏病、风湿性心脏病、高血压、脑血管疾病、心肌炎、其他心脏病、冠状动脉病、严重心律不齐、血糖过高或过低的糖尿病、以及其它不适合运动的疾病),因此我郑重声明,可以正常参加本次交流活动的裁判工作。
四、我同意接受主办方在交流活动期间提供的现场急救性质的医务治疗,但在医院救治等发生的相关费用由本人负担。
本人签名:
2017年 月 日
(责任编辑:于红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