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通知公告 -> 正文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关于印发《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2024-03-22 15:33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体老字〔2024〕19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及行业老年人体育协会,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各专项委员会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有关规定,并经执委会审议通过,现将《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试行)》印发你们,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将发现的问题和建议及时反馈中国老体协。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  

  2024年3月18日    

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专项委员会管理办法
(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以下简称“中国老体协”)各专项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委会”)工作,依据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民政部社会组织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国性社会团体分支机构、代表机构规范管理的通知》、民政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关于加强社会团体分支(代表)机构财务管理的通知》和《中国老年人体育协会章程》(以下简称“章程”)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专委会是指本会根据《章程》及工作需要,依据业务范围履行工作职责而设立的专门从事老年人体育工作和体育项目的办事机构。

  第三条 专委会是中国老体协组成部分。在中国老体协领导和授权范围内开展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在授权范围内,组织开展相关工作和项目业务及骨干队伍培训、落实年度计划内各项工作和健身活动的组织实施、开展相关项目科学健身指导和推广普及、接受相关工作和项目技术咨询和信息服务等。

  第五条 根据工作需要和项目推广实际,总结提出对相关项目比赛和交流活动形式进行创新完善建议,组织相关项目技术套路推广和教材编写工作。

  第六条 结合比赛、交流和培训等活动,组织召开专委会工作会议,对相关工作和项目活动进行总结建议,对推广发展趋势、方向等进行研讨分析。

  第七条 按规定时间向中国老体协提供专委会工作总结和下一年度工作和活动计划建议,经与中国老体协秘书处审核协商,纳入中国老体协年度工作计划。

  第八条 建立专委会工作档案,及时整理编写本专委会工作大事记,并于次年3月底前移交中国老体协秘书处。

  第九条 接受中国老体协授权和委托的其他相关工作。

第三章 组建和人员产生

  第十条 根据全国老年人体育工作发展需要,由中国老体协秘书处商相关会员单位提出专委会设置建议和可行性报告,提交执委会审议决定。

  第十一条 各专委会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和委员若干人,秘书长1人,总人数原则控制在15人之内,同一会员单位在同一专委会任职人员原则不超过3人。

  第十二条 根据《章程》规定,专委会主任委员、副主任委员和秘书长由中国老体协秘书长提名,商有关会员单位并经中国老体协办公会议研究,提交执委会审议通过;其他人员由专委会提名,中国老体协办公会议研究决定。

  第十三条 专委会每届任期5年,原则上与中国老体协同步换届,任职年龄参照《章程》规定,且不得在两个(含两个以上)专委会同时任职。

  第十四条 专委会任职提名人选所在组织必须是中国老体协会员单位成员,或相关项目业务骨干,提名人选应热爱老年人体育工作,具有较强的组织协调能力和专业化水准,原则上不超过65岁,且身体健康,能够胜任专委会工作。

第四章 组织管理

  第十五条 专委会对中国老体协执委会负责,接受执委会领导与监督。执委会闭会期间由中国老体协秘书处行使日常管理与监督职能。

  第十六条 按民政部和《章程》规定,专委会不具有法人资格,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资格,不得开设银行账户,不得另行制定章程,未经中国老体协授权或批准,不得与其他民事主体合作开展活动,不对外签署经济合同、合作协议等任何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件。

  第十七条 经中国老体协授权,各专委会可结合工作实际,开展市场合作,如需要签署合同等具有法律效力文件,均由中国老体协办公会审定后统一签署。各专委会通过市场开发获得合作经费均需纳入中国老体协财务统一核算。

  第十八条 各专委会应加强学习,提高政治和工作站位,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严格按《章程》和本办法规定开展工作,健全完善相应工作规章制度,强化自我约束和管理能力,团结调动全国各级老年体协和老年人体育组织,推动我国老年人体育工作高质量发展。

  第十九条 对违反国家法规法律和本办法规定,组织实施老年人健身活动中有损中国老体协声誉和两年以上未组织开展活动的,中国老体协将视其情况,经执委会同意,采取提醒、限期整改、通报批评、更换主要责任人等措施予以纠正,直至停止其活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老体协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执委会通过之日起实行。
 

专项委员会设置情况登记表

        注:可根据人员数量增加表格


专项委员会负责人备案表

        (请将本人身份证件复印件粘贴在背面)

(责任编辑:徐敏)

战略合作伙伴

  • LOGO

合作伙伴

  • LOGO

供应商

  • LOGO

联系协会

  • 010-87182417
  • 010-67133577
  • 北京东城区体育馆路9号
    邮编100763
  • zhongguoltx@163.com
  • xum@sports.cn(投稿邮箱)